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8〕139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将咪康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其中在附件备注栏内标注“*”的药品为《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以上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咪康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