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州 市 物 价 局
通 告
2008年 第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提出并报省物价局核准,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名单公布如下: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
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猪肉、鸡蛋、牛奶和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价格的除外)等七类商品。
二、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
(一)泰州市
1、泰州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2、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泰州时代超级购物中心
3、泰州世纪联华商务有限公司
4、苏果超市(泰州)有限公司
5、泰州市双升食品有限公司
(二)靖江市
1、靖江市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
2、靖江市国瑞经贸有限公司
3、靖江市金源粮油公司
4、靖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5、靖江市马洲乳业有限公司
(三)泰兴市
1、江苏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2、华东油脂工业(泰兴)有限公司
3、泰兴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4、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店
5、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泰兴店
(四)姜堰市
1、农工商超市集团姜堰有限公司
2、苏果超市(姜堰)有限公司
3、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
(五)兴化市
1、兴化百惠连锁配供有限公司
2、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兴化丰收路点
3、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英武路店
4、苏果超市兴化店
5、兴化食品集团屠宰场
6、兴化粮食交易市场
(六)高港区
1、世纪阳光超市
2、泰州市汇友贸易有限公司(华联超市)
3、泰州高港文峰千家惠百货有限公司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以上企业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应当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上述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泰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