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价房〔2009〕177号
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阳光新城物业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结合阳光新城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普通多层住宅商品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0.45元/m2.月。
二、各类小轿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室外:50元/辆.月。室内:120元/辆.月(产权属于业主所有的车位,按40%收取),其他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泰价房(2009)68号文件执行。室内停车不得另行收取能耗、照明等任何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公布,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业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交房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标准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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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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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