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泰州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水平,改善普通住宅业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1、市物价局、房管局制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为泰州市区指导性标准,适用范围为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不含整幢均设计为两层一户的复式住宅)。
2、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对新建普通住宅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和前期物业服务等级,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3、未经过规范的招投标,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普通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泰州市物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标准,合同约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持委托合同、服务协议等资料到房管、物价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协议的,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已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自主确定本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内容,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付费方式,市物价局批复的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