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价房〔2009〕157号
泰州市沁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翰林雅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结合翰林雅居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普通住宅商品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多层:0.50元/m2.月;高层:0.90元/m2.月。
二、小轿车室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50元/辆.月。
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电梯运行、小内区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单独列帐,由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公布,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业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交房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标准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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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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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