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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泰州市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 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TAIZHOU ,缩写
为 TZPA )。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价格理论和价格政策,为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服务的全市性专业社会团体,是
由与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价格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提高我市价格理论和价格工作水平
,促进泰州经济发展服务。
本会在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泰州市物价局。本会接受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泰州市。本会秘书处设在泰州市物价局内(泰州市新区凤凰东路 8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从事价格理论、价格改革、价格工作及相关问题 的研究;
(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价格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展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编印、 发行价
格书刊,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三)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进行价格培训;
(四)接受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搞好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委托,提供价格信息、咨询、协调、评估、鉴证等多
方面的中介服务;
(六)依法举办经济实体,为本会筹集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为各市(区)价格协会(学会)、行业价格协会(学会)、其它理事所在单位。
个人会员为对价格理论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对价格工作有较 丰富经验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申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或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和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优先得到本会在咨询、价格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价格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因工作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本会活动,可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
报告形式申请。
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团体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本会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本会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重要人事任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或会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机构,从事本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
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指导各市价格协会(学会)工作;
(六)负责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市物价局及有关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要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 后,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6 月 日本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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