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精神,普通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建设、交付使用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为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向价格、物管部门申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批准同意后建设单位与业主在购房协议中签定。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约定具体的等级服务标准,然后报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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