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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收费
 
泰价工〔2009〕181号

泰州金州水务有限公司:

为促进城市供水设施和水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我局制定的《泰州市区“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已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物价局批准(苏价工[2009]378 号),现就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户水价调整水平及构成

水价调整分二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27元调至2.60元;其他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2元调至3.15元;生产和服务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73元调至2.99元;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82元调至4.43元。

第二步: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2.60元调至2.94元;其他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3.15元调至3.41元;生产和服务业用水由每立方米2.99元调至3.56元;特种用水由每立方米4.43元调至4.73元。

调整后的水价构成及分类详见附表。

二、居民生活用水试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为创建节水型城市,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每户4人及以下)的居民,每月生活用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

第一级小于或等于25立方米,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第二级超过25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5立方米用水区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25倍收费;

第三级超过35立方米,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5倍收费。

每户5人以上(含5人)的,在以上用水量上加每人5立方米,阶梯价格水平同上。

居民生活用水试行阶梯水价的具体方法、时间另行通知。

三、转供水价格

对你公司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等)转供的自来水,结算基本水价第一步每立方米由1.40元调至1.73元,第二步调至2.06元转供水的到户水价与市区实行同网同价,执行上述到户水价标准。到户水价中免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对需二次加压的居民小区用户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同价

对已建成的需二次加压居民小区,由你公司逐步接收、改造,直接抄表到户。对2009年5月1日前开工建设并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小区,你公司对各物业公司暂按到户水价的90%结算(2010年12月1日起按95%结算)。各物业公司应按居民用水到户价格抄表到户,不得以价外加价、加收损耗等方式变相加价,现行按实收取的公共能耗费中,不得再包含二次供水、抄表的相关费用。

五、优惠措施

1、对市区民政部门和总工会确定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实行优惠政策。每月每户免费用5立方米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等另行制定公布。

2、对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用水实施优惠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泰政办发[2009]82号文件规定,园区内企业用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优惠0.10元。

六、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非居民生活用水的计划和具体加价标准,由市水利局、经贸委、物价局下达指导性意见。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由水公司单独列账,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根据《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目录属鼓励类的行业,以及属于节能减排项目和产品,在水价上给予优惠。对属于淘汰、限制类行业的企业用水价格实行差别价格。实行差别水价的行业及差别价格政策,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委、水利局制定具体办法。

八、实行差别污水处理费政策

按照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业和服务业的原则,拉开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差距。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7]97号文件,暂确定化工、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高于一般工业和服务业1.5倍幅度调整。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目前先按一般工业和服务业用水价格执行。

九、落实再生水利用价格政策

对用户使用再生水部分免征水资源费,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部分免征污水处理费。

十、关于政府新建管网租赁使用费和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用标准

1、政府新建管网租赁使用费。对市区各级政府(包括开发区、高新园区、高教园区、国有资产公司含国有股份公司)投资建设的自来水管网,凡交付你公司使用的,你公司应交纳新建管网租赁使用费,具体标准和方法另行通知。

2、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用标准。市区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自来水管网其工程费用结算价格,在依据省建设厅《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给水工程》(苏建定[2003]371号)定额的基础上一律下浮6%。根据省政府30号令和市政府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的自来水管网和政府服务的重点企业供水工程费用,按上述规定计算并报市物价局实施成本监审后作为工程费用的结算依据,未经成本监审不得结算,成本监审办法由我局另行通知。你公司不得价外加价收费,未经批准其它部门也不准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执行时间

第一步水价调整自2009年12月1日用水量起实行,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第二步水价调整定于2010年12月1日用水量起实行,届时另行通知。

十二、自来水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你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自来水 价格 调整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统计局、环保局、民政局、总工会、医药园区、市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高教园区,海陵区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自来水转供站(厂),各有关物业公司。

泰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 [ 181附表自来水价格调整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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